珠海市历史建筑修缮维护管理办法

方案简介:第一条为有效推动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明确历史建筑修缮维护类型和流程,落实各部门修缮维护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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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有效推动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明确历史建筑修缮维护类型和流程,落实各部门修缮维护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房屋类历史建筑的修缮维护管理。

桥梁(包括公路型和城市道路型)、古井等其他类型历史建筑,以及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维护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历史建筑修缮维护是指对历史建筑及其设备、历史环境要素进行维护修理,恢复其历史风貌和改善房屋安全的工程行为,包括日常保养、防护加固、现状修整,以及因保护和使用需要,对建筑结构、功能、性能进行必要的改善。按程度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一)保养维护:对历史建筑的轻微损害所作的日常性修整养护措施,具体见《珠海市历史建筑修缮维护申请表》中保养维护行为。

(二)修缮加固:为保护历史建筑及其价值要素所必需的修缮加固措施,具体见《珠海市历史建筑修缮维护申请表》中保养维护以外的修缮维护行为。

第四条历史建筑的修缮维护管理工作,应遵循保护优先、分类管理、合理利用原则,促进历史建筑修缮利用。

第五条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在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历史建筑修缮维护资金,结合实际制定历史建筑修缮维护补助办法。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历史建筑的日常巡查和现场保护,配合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历史建筑修缮维护工作。

第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历史建筑修缮维护指引,配合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历史建筑修缮维护方案进行审查。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历史建筑修缮维护的技术事务指导工作,组织开展历史建筑修缮维护和巡查监督的专业培训。

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历史建筑保护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年度修缮维护计划;根据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的需要,及时提供房屋修缮维护的相关信息和技术指导,审查历史建筑修缮加固设计、施工方案,依法核发施工许可、开展修缮维护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验收备案。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职责对历史建筑修缮维护工程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第七条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维护的,应将历史建筑修缮维护项目上报至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提交的修缮维护项目进行核实评估后,纳入修缮维护计划。

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每半年开展一次历史建筑保护状况评估,根据评估报告于2月前编制本年度历史建筑修缮维护计划报区政府审批后,向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保护需要,对年度修缮维护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于次年1月前完成年度修缮维护计划实施情况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八条历史建筑修缮维护前,保护责任人应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珠海市历史建筑修缮维护申请表》,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历史建筑修缮维护指引等相关要求免费为申请人合理判定修缮维护类型,于5个工作日内,提供修缮维护技术指导意见。

第九条属于保养维护的,保护责任人应将修缮维护申请表(不含个人信息)张贴于施工现场显著位置,按照申请表和指导意见内容自行开展,接受相关部门的管理巡查并按照实际施工填写《珠海市历史建筑保养维护工程记录表》,于完工后将申请表和工程记录表提交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十条属于修缮加固的,保护责任人应按照修缮技术指导意见委托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排查及评估,编制修缮加固设计、施工方案并报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时,应征求市自然资源局相关分局和区文物主管部门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将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历史建筑修缮维护指引的保护要求纳入审查内容。

保护责任人应严格按照审查方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修缮施工,并将申请表(不含个人信息)、历史建筑保护价值要素、修缮加固前后效果对比图等资料张贴于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做好修缮加固工程记录,接受相关部门的管理巡查。

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验收前至少应进行一次中期检查,对不符合修缮加固申请内容、有关技术规范、质量标准的,应及时指导其改正。修缮加固结果与历史建筑保护要求不符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提出书面整改要求,保护责任人应按要求整改,整改资料应作为竣工验收的必要资料之一。

历史建筑修缮加固工程完工后,保护责任人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及专家进行验收,并报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验收备案。

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年年底统一将修缮加固工程项目相关资料提交至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存档。相关资料除修缮加固工程验收材料外,还应包括修缮加固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电子文本等档案资料。

第十一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如发现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的,应及时通知其保护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修缮维护义务,并报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督促保护责任人进行修缮维护;情况危急且保护责任人未及时修缮维护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紧急排险,保护责任人应当配合,不得阻挠。

第十二条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历史建筑修缮维护管理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包括:

(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委托相关技术单位,提供修缮维护技术指导意见,对修缮设计、施工、巡查、施工方案审查、监理等单位人员开展专业培训。

(二)修缮维护方案审查部门可委托相关技术单位,对方案进行技术审查。

(三)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技术单位开展辖区内历史建筑修缮维护工程巡查。

(四)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为需要购买服务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解释。自2022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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