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施工一般规定
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施工前应具备相关部门或机构审核合格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并应按图纸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更改。
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竣工时,施工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
1)竣工图;
2)设计变更文字记录;
3)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记录);
4)检验记录;
5)竣工报告。
二、施工布线
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装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要求,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应符合现行同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CB50116)的规定。
2、在管内或线槽内的穿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在穿线前,应将管内或线槽内的积水及杂物清除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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